请问
我餐饮酒店,经常有给客人免单,请问免单的需要做收入和结转成本吗?
答复:
是的,会计上需要做收入和结转成本。
1、收入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等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二:
2026年1月1日及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仅包括: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列入视同销售情形,因此餐饮酒店给客人免单一般不再视同销售,但需注意:若免单行为存在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如关联方之间通过免单转移利润),税务机关可能依据反避税条款进行调整。
注意:
1、酒店在客人消费的过程中经常存在赠送果盘小吃等,属于有偿赠送,果盘小吃是促销活动的一部分(如“买一送一”等)。
计价:按果盘小吃的公允价值(通常参考市场价或成本加成)分摊到整体交易价格中。例如,若酒店餐饮服务时赠送果盘,需将总收款在服务与果盘之间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做账:
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摊后的金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果盘小吃”(按果盘成本结转)。
2、若果盘小吃是单纯赠送(无直接销售关联,如为提升客户满意度或维护关系),计价:按果盘小吃的实际成本计价,无需额外分摊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