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最高法:挂靠外贸企业骗税,外贸企业无共谋的不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6-03-31   来源:华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华税点评

“四自三不见”,本质上属于真实出口方挂靠外贸企业经营,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请退税,退税后分享退税款的违规经营模式。采用“四自三不见”违规经营模式,真实出口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外贸企业是否必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最高法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7辑,第1674号)对此作出回应。

根据共犯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为前提。在缺乏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即便一人的行为客观上为另一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帮助,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能根据该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过错,认定为单独犯罪或无罪。

尽管外贸企业采用“四自三不见”违规经营模式,属于行政违规行为,但认定其构成骗税罪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需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外贸企业自身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或明知真实出口方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不能仅因外贸企业采用违规模式经营,就径行认定其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