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所)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对你 (单位)(地址:*)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与阜*市****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办公室签订了《矿业权及资产收购协议书》,阜*市****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办公室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2014 年 12 月 24 日向你单位账户付煤矿关闭补偿款 30,782,150 元、36,336,150 元,合计 67,118,300 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第三条、《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附件 1: 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收到的关闭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为 6%。 经计算,你单位2014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94,734.3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 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你单位应纳税行为已经超过五年追征期限,故对此次纳税行为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 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 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阜*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