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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30
2026-03-3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22号  发布时间:2026-03-2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和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十五五”末,全面建成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格局,构建结构合理、竞争有序、运行稳健的融资担保体系,实现全省融资担保行业服务能力提升、配套政策健全、发展环境优化、银担合作深化的高质量发展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1.进一步规范机构运行。省财政厅会同省委金融办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动态调整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决策、自担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活动。支持市州人民政府统筹地方财力和担保资源,精简整合低效运行融资担保机构,引导资金、人才持续向优质融资担保机构集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统筹研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规模,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对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达到6倍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出资人启动增资程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优化风险补偿机制。对省再担保公司开展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备案业务、省级备案业务、因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调整或授信额度不足导致不能备案的业务,代偿率在5%以内部分,原则上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财政、省再担保公司40%,担保机构30%,合作银行20%,市县财政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财政、省再担保公司承担的40%部分,除省再担保公司承担5%,其余部分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提取制度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分险责任挂钩的代偿补偿机制,落实10%风险分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大保费补贴力度。省级财政对单笔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含税)不高于1%的政策性常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0.75%给予保费补贴;对线上标准化政策性批量担保业务,按照0.8%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保费补贴,且最高不超过0.3%。每家融资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实施减免政策的再担保业务,省级财政对减免部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

5.建立资产处置和核销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资产处置、担保代偿损失核销,分别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资产处置和核销前的责任认定前置程序,严格执行代偿资产处置、损失核销制度,按要求向股东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处置和核销事项的再监督,切实维护好国有资产安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审计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6.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创新政策导向,完善细化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政策性业务考核突出支小支农支新业务规模、担保户数及其占比、业务增量、担保费率等指标,按照“保本微利、盈亏平衡”的原则考核利润指标。市场化业务重点考量在充分真实反映风险并足额计提准备金后的经营利润、业务规模与增长、资产质量与可持续发展能力、风险控制等指标。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员工薪酬水平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做好融资担保“五篇大文章”

7.加快推动科技担保业务提质增量。落实国家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提高至3000万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合作,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拓展科技型企业首次担保覆盖面。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投担联动”,为企业发行科创债券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证监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8.完善绿色低碳担保服务体系。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生态环境、绿色制造等领域的担保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成立绿色担保专业团队、专营机构,为发展绿色项目及从事绿色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大对发行绿色债券的担保支持力度,拓宽绿色产业直接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9.优化普惠重点群体担保服务。融资担保机构要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优化重点领域产品服务供给,增强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费让利,促进常规业务与批量业务协调发展,提升常规业务的精准性和批量业务的规范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创新养老担保领域产品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创新推出符合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特点的担保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各级民政部门、银行深化服务协同合作,为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行业展会、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养老领域融资担保服务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融资担保的认知度。(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民政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推动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搭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财政、金融管理等部门通过省大数据总枢纽向平台归集共享有关数据。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城域网、省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湘信贷”平台)、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湘企融”平台)等数据资源,探索融资担保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企业全域数据要素价值。深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数字化平台合作,加快建设省级数据分中心,推动再担保机构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系统等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数字化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湖南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三)持续优化融资担保发展环境

12.深化银担合作。省级银行机构要指导分支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在授信额度、授信年限、贷款利率、续贷条件、风险缓释化解等方面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更多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取消保证金或变相保证金。对政策性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给予融资担保机构不低于60天的代偿宽限期。支持银行业监管部门将银担合作情况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考评体系。(责任单位:湖南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3.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根据国家财税有关政策,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实施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4.构建多元化担保服务格局。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对其他融资担保以及非融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督促从事消费贷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主动公示业务合同、息费标准、收费主体。发挥省内AAA担保机构综合增信作用,满足全省“两重”“两新”等重大项目的增信服务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择优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器管招投标”“安薪务工”等系统。(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持续提升行业监管质效

15.健全监管协同机制。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市场监管、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司法、信访等单位协同合作。对于风险交织、涉众涉稳等复杂情况,要联合制定预案,加强源头排查化解,做好政策宣传和监测引导,严防次生风险,全力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融资担保协会要进一步优化功能定位,主动做好行业服务、自律管理和辅助监管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突出严监管、防风险的主责主业,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手段,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禁止的活动。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政策、资产质量、风险防控等情况列入审计重点内容,促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营。(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审计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17.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的监测,及时对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风险隐患开展专项检查。持续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三级资产比例、拨备覆盖率等重点指标的监测力度,对无序扩张、超范围经营、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长牙带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辖内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加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和保费补贴力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落实财税、金融、产业等支持政策,协同推动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三农”融资等提供更好的增信服务。

本方案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我省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单户在保余额,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分担、保费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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