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无误,企业近期需自主核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准确性,着重检查研发项目是否合规、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准确,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数据是否一致,且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时,要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的管理。
检查研发项目及费用合规性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前提是项目属研发活动。年底,享受该政策的企业要先查研发项目合规性,常规升级、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不属研发活动,相关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有争议的项目,建议汇算清缴前向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申请鉴定,避免税务风险。若误将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已预缴申报,检查时要调减A107012表多填费用及A200000表对应金额,保证表间一致。
同时,企业要重视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如财务、后勤)人工费用不可加计扣除;共用人员、设备等,费用要合理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此外,“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财务人员可通过A107012表第28行(实际发生数)和第34行(归集数)核对,第28行数值应大于或等于第34行。
检查A200000表
与A107012表数据一致性
企业若在7月或10月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年末要重点核对A200000表和A107012表数据。正确勾稽关系为:A200000表第22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明细行次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应与A107012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金额一致。
11号公告规定,企业可在当年7月、10月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该政策。预缴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自主选择就上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优惠。
例如,A企业(100%加计扣除)2025年上半年、前三季度准确归集核算的研发费用分别为70万元、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若该企业7月、10月预缴时分别享受优惠,那么这两月A200000表第22行明细行次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以及A107012表第51行金额均为70万元、100万元。预缴时A107012表无需报送,留存备查即可,年末财务人员要核对两表数据一致性。
另外,企业办理第一、四季度预缴申报时不能享受该政策。若2025年10月预缴申报享受了,2026年1月预缴申报时,A200000表第22行明细行次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前三季度累计额,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不包含在内,需与前三季度累计额合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
检查主表与A107012表数据一致性
办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检查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明细行次与A107012表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数据的一致性。
若企业预缴时不享受该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可结合实际在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如B企业(集成电路企业,120%加计扣除)2025年研发未形成无形资产,前三季度无法准确归集核算,预缴时不享受优惠。2026年办理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准确归集核算1000万元研发费用,那么主表第22行与A107012表第51行均应填报1200万元。
11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该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留存备查”方式,留存备查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企业要检查资料完整性,包括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文件、机构编制及人员名单、经登记的委托合作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等,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也应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