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货物发福利的税务处理之增值税篇(下)
文/李冼
编者按:2026年3月19日,有同学咨询:2026年,企业以货物发福利如何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我们讨论了《增值税法》新规下,“自产货物发福利,应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外购货物发福利,不视同应税交易作进项税额转出”。
但作为一名税务实务工作者,还有以下几点需要高度关注。
一、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收紧了
《增值税法》下,相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大幅收缩了。
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仅剩三类情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这意味着什么?
过去旧条例下那些“将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都要视同销售的老规定,在新法下已不适用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这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无偿转让货物”,反而要视同应税交易。这与发放给员工(属于集体福利)的处理恰恰相反。
所以,区分“给员工”还是“给外人”,比区分“自产”还是“外购”更重要。
二、外购货物发福利不视同应税交易,但进项税处理必须规范
外购货物发福利,不视同应税交易,但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实务中,我见过太多企业栽在这个细节上。
情形一:购入时明确用于职工福利
将发福利的外购货物,直接按含税价计入福利费,进项税压根不抵扣。省事,且合规。
情形二:购入时先抵扣,后决定用于福利
购入时,只要发票合规,见票就抵扣;领用时,只要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负面清单的,必须在发放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然而,这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很多财务人员忘了转出,或者转出金额计算错误。
情形三:外购货物混合使用(部分用于生产、部分用于福利)
外购货物混合使用,必须建立合理的分摊依据。《增值税法》下,别想糊弄过去,税务机关查账时,这笔账一清二楚。
三、视同应税交易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视同应税交易且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可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本企业近期同类售价、其他纳税人同类售价、组成计税价格顺序确认视同应税交易销售额。
但我要提醒大家的是:很多企业自己定的“内部价”不被税务机关认可。
如果企业没有对外销售同类产品的记录,比如专门为职工福利生产的定制产品,就必须用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这里的成本利润率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别想自己拍脑袋。
很多企业有一个误解:认为成本利润率是企业可以“选择”或“谈判”的。不是的。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10%的成本利润率是法定标准,不是自由裁量空间。
那么,企业如何在合规前提下降低税负?
关键在于,尽可能让前两种核定方法适用,避免进入第三种“组成计税价格”核定。
只要纳税人能证明自己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税务机关就不能直接跳到10%的组成计税价格。
企业确需用自产货物发福利,如果企业确实有对外销售同类产品的记录,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内部定价审批记录等。
只要这些价格是公允的、真实的,税务机关就应当按此核定,而不是用10%,就可有效管控风险。
实务中,很少有企业能备齐完整的证据链。
如果用外购货物发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应税交易,仅作进项转出处理,根本不会触发组成计税价格核定——这是新法下外购货物给员工的天然优势。
因此,我的建议是,企业以货物发福利时,如果条件允许,优先考虑外购而非自产,可以有效规避视同销售的核定问题。
通过两天,我和我的团队一起与大家讨论了2026年及以后,以货物发福利增值税的一些问题。由此可见,在税收实务中,很多老师看似掌握了政策,其实一具体就困惑。
本周三我们再一起讨论,以货物发福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周四再讨论以货物发福利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周五,再综合讨论该项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帮助大家彻底厘清该类业务的税务处理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