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各资产评估机构、广大考生:
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夯实行业人才储备,鼓励和引导广大考生积极报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经第三届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第四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鼓励支持报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鼓励支持报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办法(试行)
2.山东省报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奖励申请表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3月18日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鼓励支持报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十五五”发展规划,深化产教融合、政校协企协同育人机制,夯实行业人才储备,鼓励引导优秀人才特别是省内高校在校生报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推动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做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报考工作,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在面向社会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基础上,与省内有关高校建立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考试动员、备考指导及激励政策落地等,构建影响广泛、导向清晰、健康持续的行业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精神奖励为主、其他形式为辅,即时激励与长效引导并重等多渠道、广覆盖、全过程的方式,充分调动省内高校、指导教师及在校学生报考积极性,形成人才培养合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报名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省内高校及指导教师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省评协在上级拨付的考务工作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省内高校及有关师生组织、报考资产评估师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实行专项核算、规范管理,确保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第六条 对报名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当年一次性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连续在校期间累计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第七条 在校期间考取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入职属于省评协会员单位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并在该机构连续执业满五年,由省评协与所在机构按8:2比例共同给予一次性奖励:硕士研究生1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20000元/人。
第八条 对考试报名组织工作成效显著的高校,给予以下奖励:当年实际报考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颁发“XX年度资产评估师考试优秀组织奖”荣誉证书;当年实际报考人数在100人及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000元奖励。
第九条 对在组织报考、备考指导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经所在高校推荐,由省评协颁发“XX年度资产评估师考试优秀指导教师”荣誉证书。可优先推荐参与省评协课题研究、入选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专家库等。
第十条 有关高校应如实提供在校生学籍信息、报考信息等资料,确保考生信息真实有效。对在申报、审核、操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奖金和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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