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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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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并相应收取电费、暖气费、卫生费等,这是算一项应税交易按照主要业务适用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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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并相应收取电费、暖气费、卫生费等,这是算一项应税交易按照主要业务适用增值税吗?

答复:

不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出租房屋和收取水电费,属于独立的不同的业务。属于2项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

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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