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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30
2026-03-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3-0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统筹推进全省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聚焦“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体制机制,系统谋划、因地制宜推进城市更新,逐步提高城市韧性,持续完善城市功能,加快转换城市动能,大力改善人居环境,充分保护历史文脉,努力构建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空间。

到2027年,城市更新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省级城市更新示范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建成10个省级重点片区样板,形成一批具有青海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成果。到2030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重要进展,城市更新“四梁八柱”更加完善,可持续模式基本形成,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实现转型,安全基础有力夯实,人居品质明显提升,经济业态更加丰富,文化魅力充分彰显。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老旧片区更新改造。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城市更新示范行动,打造一批城市更新示范片区和项目。活化更新老旧街区,因地制宜实施风貌提升、环境整治、业态升级、消费场景创新。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老旧厂区更新改造,盘活利用闲置低效资源,培育新业态、提升新功能。推动老旧火车站与周边老旧街区统筹实施更新改造,改善周边环境,完善区域功能布局。落实“一村一策”要求,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种方式,优先改造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配套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的城中村。严格遵循资金收支平衡、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征收补偿方案成熟的原则,确保实施一项做成一项。到2030年,实施8个以上老旧片区更新改造(每个市州至少1个)。(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全面排查城市危旧住房安全隐患,以拆除新建为主优先改造D级危房,以维修为主改造国有土地上C级危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非成套住房。涉及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保护对象的,按照规定予以维护和使用,“一屋一策”提出改造方案。到2030年,D级危房全面动态清零。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管理,加大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加大城市更新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动老旧厂房、闲置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屋改造利用,通过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充分发挥存量低效建筑的公共服务效能。各行业领域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城镇房屋分类分批进行抗震加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体育局、省地震局)

(三)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重点推动集中连片小区改造,更新改造小区燃气等老化管线管道,整治楼栋内人行走道、排风烟道、通风井道等安全隐患。整治小区及周边环境,增设养老抚幼、便民市场、健身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补齐居住配套标准偏低、公共空间不足、养老助残和公共服务设施缺乏、小区停车难等短板。统筹实施老旧小区、危险住房改造,挖掘文化遗产价值、保护传统风貌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性保护、修缮、改造方案。重点推进2005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到2030年,完成改造15万户。适当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智能安防设施。到2030年,实施既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500部,更新老旧住宅电梯600部以上。加强老旧小区质量安全监管,压实各参建单位责任。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注重引导居民参与和监督,共同维护改造成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四)开展完整社区建设。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深入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优化设施布局,因地制宜改造建设医疗卫生、养老托幼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商业服务、公共活动场地。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搭建“小哥驿站”,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保洁员等户外劳动群体解决休息、补水、充电等需求。引导居民、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共建社区,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物业服务进家庭”,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氛围,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省能源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五)推动城镇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张图”建设,建立信息动态更新长效机制。加强供水设施、公共供水水质在线检测系统和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快建立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建设运维机制。推进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推进城市供热老旧管网、清洁供暖和城市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建设城市燃气智能监控系统。到2030年,全面完成老旧、存在安全隐患燃气管道更新改造任务。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垃圾分类处置体系。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适度超前建设防灾工程。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打通断头路,拓宽瓶颈路,完善支路网系统,优化城市货运网络规划。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大智慧停车与充电设施建设力度,推动停车充电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六)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坚持治山、治水、治城一体推进,建设连续完整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有序推进受损山体、水体岸线、城市废弃地等生态修复,保持山水脉络和自然风貌。开展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建设,提高乡土植物应用水平,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开展“见缝插绿”城市公园建设行动,建设社区口袋公园、小微绿地,增加城市绿色空间。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着力纠治污水溢流直排、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不彻底、工业企业和小散乱污直排废水等突出黑臭隐患源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修复城市湿地,因地制宜实施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管控用途转变为“一住两公”地污染风险。(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七)完善城市功能。着力补足教育、医疗、托育、养老及无障碍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公办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有效整合利用资源,打造一批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筑物等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打造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因地制宜建设改造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加大社区公园、小游园、健身广场、体育设施等公共活动场地建设。开展“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活动,积极拓展城市公共空间,科学布局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城市开敞空间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善城市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库、消防设施、防洪设施、抗震设施,提高城市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城市医疗应急服务体系,加强临时安置、应急物资保障及120院前急救调度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残联、省体育局、省地震局)

(八)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开展老城区和老街区专项调查,摸清历史文化资源底数,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认定,推进海晏、湟源、玉树等城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健全“先调查评估,后更新改造”前置保护机制,结合实际将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纳入保护范围,严禁拆真建假。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修复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修缮,充分挖掘历史文化价值,探索活化利用的方式路径。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功能区,弘扬传承“两弹一星”精神、“两路”精神、青藏铁路精神和抗震救灾精神,推动河湟文化、昆仑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彰显城市文化内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串联历史建筑、特色街区、文化场馆等节点,打造城市微旅行、深度体验线路。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稳妥清理不规范地名。分类划定城市特色风貌重点片区,加强风貌管控,严格管理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延续传统街巷肌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健全城市更新推进机制。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省级统筹、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青海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省级城市更新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实施方案任务落实、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政府要确定本地区城市更新的目标任务,县(市、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级落实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对产权所有人自主更新、产权所有人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委托组织等更新方式的分类指导和引导,建立“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推进机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青海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二)完善城市更新实施体系。全面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实现全省城市、县城体检全覆盖,结合体检成果形成问题清单、整治清单、城市更新项目库清单,完善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更新的工作路径。各市(州)、县(市、区)要强化体检成果运用,科学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做好重点片区策划,深化项目实施方案,建立“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闭环衔接的规划实施体系。加快制定修订适用于城市更新的建筑市政工程技术、消防安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标准规范。完善规划、用地、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套政策规定。梳理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环节,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简化审批流程,优先办理民生保障类项目审批,提升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建立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居民、社区组织深入参与城市更新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监督、成效评估等全流程,确保项目符合民生需求。鼓励产权所有人自主更新,支持企业盘活闲置低效存量资产。引导经营主体参与,鼓励市场化运作。支持多领域专业力量和服务机构参与,健全“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行业专家参与的公共决策制度。推动城市更新向“经营模式”转变,积极探索多样化建设运营平衡模式。建立健全适应城市更新的建设、运营、治理机制。加强社会风险评估,做好矛盾化解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

四、强化支撑保障

(一)加大财政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相关领域专项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支持,统筹省级预算内投资等各渠道资金,落实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扩大专项债券的投向领域,将更多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明确专项债券的使用方向和监管要求。各地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策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按片区打包项目或按类型整合项目,推动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强化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探索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更新融资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强化信贷支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参与主体的合理收益。(责任单位:青海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青海证监局、人行青海省分行,各金融机构)

(三)落实税费优惠。落实城市更新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对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等公益性较强的城市更新项目,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四)强化用地保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更新目标,对实施城市更新区域的详细规划进行评估、优化。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好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用途依法合理转换,对符合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正面清单和管控要求的城市更新项目,视为符合详细规划。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和行业,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采用收储、土地置换、集中连片开发等方式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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