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什么程度是明显偏低?
增值税中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偏离多少是明显偏低?有没有政策依据?
解答:
在增值税中,对于“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销售额,目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数值或比例来界定“明显偏低”。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实际执行中的考量因素
(一)与市场价的偏离程度
虽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或司法实践会有一定的参考比例。如参考司法解释,若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 70%,可认定为明显偏低;高于市场交易价 30%,可认定为明显偏高。但这个比例并非绝对,如案例中当事人销售房产价格是市场价格的 75.7%,未低于市场价 70%,但法院仍支持税务机关认定其售价明显偏低。
(二)交易双方的关系
如果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为了转移利润、减少纳税等目的而进行低价交易,即使价格未明显低于市场价,也可能被认定为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三)交易的商业目的
如果交易价格偏低是为了正常的商业促销活动,如打折销售、处理积压商品等,且能够提供合理的商业理由和证明材料,通常不会被认定为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但如果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或谋取税收利益等不正当目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