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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红利所得,何时纳税?浙江12366
发布时间:2025-04-21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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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分红纳税问题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5-04-16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投资标的宣告分红后,一直未支付红利款。纳税时点是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红的年度,还是合伙企业实际收到分红款的年度?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4-1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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