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dyqzebuekdj2
内地居民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04-29  来源:远程墨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内地居民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1. 差价收益暂免征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产生的买卖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分红收益需缴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