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1. 差价收益暂免征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产生的买卖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分红收益需缴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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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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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