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36d3o0lq6v1s
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5-04-23  来源:一品税悦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应纳增值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 + 9%)× 9%。也可以按选择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简易计税,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 (1 + 5%)× 5%。

2.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除房地产企业转让开发的土地可以抵减销售额外,其他企业不能抵减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里只规定了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可以适用土地差额扣除,其他没有差额扣除的文件依据。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全额计税应纳增值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 + 3%)× 3%,优惠期间减按1%征收。也可以选择采用5%的征收率差额计税。差额计税应纳增值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 (1 + 5%)× 5%。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优惠期间减按1%征收。

图片
参考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转让。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所以,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的增值税税目为“销售无形资产”。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9%。

 

参考2: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说的很清楚: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缴纳增值税。原因在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企业已经缴纳了营业税,营业税又是价内税,再全额征税势必形成重复征税,为了解决这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差额征税政策,其实质也是一种抵扣方法。

三、差额征税能否开具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差额部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决于差额征税中对此有无禁止性规定:如果明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则不得开具;未有规定的,则准予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47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税法均未禁止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同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实务案例: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出资6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的A地块,2025年因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周转,评估作价8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将A地块转让给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请问甲公司销售该地块如何缴纳增值税?

分析,本案例当中,A地块取得时间是在2015年,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甲公司在转让A地块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上有两种选择权:
一是选择差额征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8000-6000)×5%=100万元
二是选择全额计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8000×9%=720万元

那么,差额征收方式下,如何开票呢?购买方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先留给大家去思考一下吧,咱们后面会揭晓答案!后面会连续三期分享“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等相关内容,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