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三稽处〔2025〕28号
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7C)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17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经检查,你公司存在进项发票虚开占比高、部分交易未收未付、部分货物销项数量大于进项数量、上游多家企业经营异常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开具给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1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作废票,金额18106793.3元,税额2353883.36元,价税合计20460676.66元)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详见附件)。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