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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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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能申报多长时间?长期零申报有什么税收风险?纳税人会不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发布时间:2025-04-23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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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申报

留言时间:2019-09-03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增值税零申报能申报多长时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如果没有业务发生,您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零申报。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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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192a7bb887d48a985bb05b59a22f50d

不能评为A级纳税信用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

留言时间:2022-03-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不能评为A级纳税信用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请问这个是指税额为零或者负数?还是指收入为零或者负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不能评为A级纳税信用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零(负)申报指所属期内应纳税额小于等于零。当期发生免税收入(含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不计算零(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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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联系三个月以上零申报不能评为A

留言时间:2020-09-09

纳税人所属地

陕西

问题内容

非正常原因有两个:税收优惠和季节性停工。我认为不全面,还有企业出现技术改造等导致进项大于销项等情况,也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原因。因此导致的不能评为a级对企业造成损失。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第五条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因此,若企业有由于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的情况则纳税信用不能评为A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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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8/12/art_24107_622610.html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发布时间:2024-08-12 12: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规定:“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

  五、本公告自20203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第三条第()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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