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何时确认收入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5-04-18
问题内容:
2024年1月申报2023年12月增值税所享受的加计抵减额,应当计入2023年的营业外收入还是2024年的营业外收入?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4-2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