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约型基金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留言时间:2025-04-14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合伙人成立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后取得的所得,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人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5-04-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规定分别计算应纳的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办理申报。您可携带具体投资协议及当年度股权转让资料至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契约型私募私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留言时间:2020-12-21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均为个人。该基金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或者将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后取得收益,个人所得税是否由个人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基金管理人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伙制基金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在基金注册地办理自行申报,基金管理人可以受托为合伙人办理申报手续,合伙人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