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陆续有企业收到税务通知,要求补缴以前年度软件开发服务享受的增值税免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是否属于免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在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类别中,对研发服务的界定是: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在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类别中,对软件服务的界定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按上述规定,可以推论如下:企业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是“信息技术服务”,而“信息技术服务”不是“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服务)”,所以,企业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即便“软件开发”合同已经在科技部门做了备案,也不可以!
这也是本次涉税检查要求企业就以前年度已经享受免税优惠的软件开发服务补缴税款的政策依据所在。
除了上述问题外,还有下面更大的风险……
二、是否可以就同一事项选择性享受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实务中的问题是,很多企业提供了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服务,是否享受免税优惠,完全取决于所服务的客户。
如果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则企业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如果客户是一般纳税人单位,则企业会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
问题的关键是,企业放弃了增值税免税优惠后,也会在很短的时间内继续就相同业务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这次检查也涉及到了此类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行为适用免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人员只要发现企业在以前年度针对技术开发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认定企业放弃了增值税免税优惠,则在此次开票之后3年内,针对企业所有的同类技术开发服务,凡是已经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均需补缴增值税。
小提示:这次针对技术开发增值税免税行为的专项检查,很多企业的第一反应就是:冤!既然不能享受优惠,为什么不在企业刚开始享受时就予以制止呢?!
殊不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的规定,为了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从2021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不需要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审批。
企业享受了纳税申报便利,但由于自身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出现涉税风险,怪不得税务机关。“行有不得,反求诸己”,还是要多学习、勤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