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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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主播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2,088,593.81元
发布时间:2025-03-18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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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税一稽罚﹝2025﹞1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湖南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44,296.9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3-0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湖南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直播服务和主播孵化业务,与斗鱼和抖音平台合作,通过与主播签约合同,以抽取主播小部分收入用作维系公司正常运营。平台于次月结算公司所属主播的收益,公司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平台审核,平台将扣除50%分成后的收益转入公司账户。公司以实际到账的收益扣除公司分成后,再扣除公司用于主播个人的宣传、包装、推广、刷榜等成本费用后与主播结算收益。 王灿,女,身份证号3213221996********,斗鱼平台主播:果冻CC007,现居住。2021年4月1日王灿与湖南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独家主播经纪合同,提供直播、演艺服务。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王灿在成都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任职主播岗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成都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王灿于2023年6月1日成立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定南县灿*文化传媒工作室,。 主播王灿按照与湖南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规定,按照本人当月所在的视频直播平台之结算规则,扣除平台方分成(50%),公司以实际到账的收益扣除公司分成(20%),扣除公司用于主播宣传、包装、推广刷榜等成本费用,扣除主播直播间运营费用后,再经过双方确认后按月与主播结算实际收益。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湖南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主播王灿结算实际收益6,942,480.66元(详见附表一),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2,088,593.81元。 2021年4-12月:614,178.65元(计算过程详见附表二) 2022年1-12月:1,474,415.16元(计算过程详见附表三)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湖南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代扣代缴王灿个人所得税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   涉税罚款    

处罚结果  湖南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王灿个人所得税2,088,593.8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即1,044,296.92元。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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