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本公司费用处理抵减所得额吗?为什么?
解答:
直接作为费用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满足一定条件后则可以按规定扣除。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个人,而不是企业。因此,如果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而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1:甲公司给员工张某某在2024年2月发放2023年的年终奖3万元,由公司承担了按一次性奖金计算的税金。
1.现将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税前金额=30000.00÷(1-3%)=30927.84元。
2.发放奖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927.84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说明:假设在2023年关账前已经计提了年终奖,则可以在汇算清缴前直接按照30927.84元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3.在2024年3月15日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时,对张某某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收入30927.84元进行申报(而不是3万元)。
其他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类似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但是实务中由代扣代缴企业实际承担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也是很常见。比如企业向个人租入房屋,商谈和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不含税租金,企业如需要代开发票,产生的实际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案例2:乙公司租入李某某的住房作为员工宿舍,合同约定租金为税后金额每月2万元,企业已经已经预付了一个季度的房租。乙公司如需发票,需要到当地税务局代开,李某某给予配合,但是需要缴纳的税费将有乙公司承担。
分析:如果直接以租金2万元每月去代开发票,产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由房东个人承担的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乙公司即便是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得税前扣除。为保证公司实际承担的税费可以税前扣除,实务中很多企业都会在代开租金发票前,将不含税租金换算为含税租金,然后再以含税金额去申请代开发票。
综上所述,企业代付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直接在费用中列支的,是不得税前扣除;但是,按照一定方法先将个人的不含税收入转换为含税收入,并以含税金额作为费用列支总额,就可以按照费用性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