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A类企业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原AA类企业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已取消,企业无需报送。
根据《信用办法》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进行不定期重新认证,请关区现有认证企业(原A类、AA类企业)对照《企业认证标准》(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进行自查整改,做好重新认证的相关准备工作,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认证企业的相关标准。
特此通告。
大连海关
2015年4月2日